以旧换新基金价格表_以旧换新估值
1.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2.福州空调回收,十年前机子的太多了,政策有没有让如何处理?
3.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到什么时间结束
4.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饰品怎么交水利基金和印花税?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确定,确定结果由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企业备案,按照《再生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着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附购货清单);
(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民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五十二条 各地人民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地人民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地人民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地人民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附件:
福州空调回收,十年前机子的太多了,政策有没有让如何处理?
我家去年也拆下来几台十年前的老空调,被一家名叫,康维的公司收走了,记得他的号码是 131-107-528-76 听说老机子耗电很大,但我们也不大清楚,反正我家夏天用电都差不多是冬天的三倍,不过后来装了新机子,好像缴的钱比以前少多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最近好像有了新政策,关于环保的问题,下面的你可以看看:
福州空调回收,为社会和谐出点“力气”
家电企业年增上亿元回收成本
废旧电子回收基金7月开始收取,一年或达20亿~30亿元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用有利于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将减征基金。也就是说,企业若想减少上交的基金额,必须改进自己的生产材料和技术,提高产品的环保程度,从产品的生产源头上减少对社会环境的污染。“近年来,家电业产品价格整体一直处于下滑趋势,但单品的平均售价处于上涨趋势。”吕全学介绍,随着众多大企业通过提高生产效率,用更加高昂的环保材质,最终,消费者购买单件商品的成交价将会比之前多。
王仂解释,以彩电为例,目前售价最高的一台液晶电视约为两万元,在市场调节下,价格逐渐下降;而今后,这类液晶电视出厂时,附加的技术含量会更多、材质更好,售价必然走高,有可能是三万元,甚至更多。
“这意味着,今后一段时期内,家电产品的整体出厂价会有一个明显的上升波动,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单件产品的"入场费"增多了。”吕全学告诉记者,在国家提倡节能产品占市场主流的时期内,这个趋势将无限延长。
影响四
拆解企业搭上顺风车
《管理办法》的最终落地,对于生产企业与拆解企业,或许代表着另外一场博弈的开始。但是“从现阶段而言,家电拆解企业是实实在在的受益者。”有业内人士表示。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可申请基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电视机、微型计算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空调35元/台。
“补贴基金来得非常及时,现在公司的发展总算是有了盼头。”提起将于7月1日执行的基金补贴,阳泉天元废旧电器回收有限公司回收项目负责人孙海英,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台废弃电视机为例,回收价82元,装卸费3元,运输费6元,拆解费24元,拆解后能卖42元,拆一台电视将亏损73元。但是,如果有了85元的补贴,公司拆一台电视机最终就能盈利12元。
去年年末,国家“以旧换新”政策结束,缺乏回收渠道的拆解企业,直接面临着“无米下炊”的窘境。“政策结束后,企业都不敢拆解产品,因为拆一台亏一台。也就是说,企业拆解的越多,亏损就越大。但如果有了补贴基金,情况将大不一样,最起码整个公司拆解环节的运转资金有了保障。”孙海英欣慰地说。
影响五
电子垃圾污染“图治”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整个环境有标本兼治的长远意义。”山西省环保厅相关人士表示,如今,人们对电子垃圾危害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所以,国家对生产企业征收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后,会将这部分收益补贴给电子垃圾处理企业,从而避免电子垃圾流向街头游贩。
还将用在拆解产品微废处理上。“电冰箱的循环利用率在60%-70%,而电视机、洗衣机、房间空调机、微型计算机循环利用率均可达到90%以上,经过微废处理,基本可实现零污染。”
“该项政策在实施中,将会视《目录》相应调整纳入征收基金范围的电器产品,这意味着,未来有可能有更多的产品及企业面临征收基金。”省环保厅相关人士认为,在生产企业成本压力的推动下,随着国家环保工作的进一步推动,今后,消费者不仅能享受到更加优质的产品,而且还将生活在一个更加清洁环保的环境中。
探索废旧家电“中国式回收”:加强对外合作
在日本东京环保再生回收公司,一台废旧空调是这样被循环利用的:按照与制造工序相反的流程,由操作人员手工进行分解,首先回收发动机、压缩机等部件,同时回收有害物质,比如氟利昂,再分解各类塑料部件。手工分解以后,进行粉碎、风力、磁力、涡电流等多种人机配合的筛选流程,根据各种材质的物理特性来将它们分离。
只要20分钟左右的时间,一台旧空调就能变成钢铁、铜、塑料、铝等。相比矿石、原材料等的开、冶炼及加工而言,这种通过再生获得的方式所造成的环境负荷更小。
东京环保再生回收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日立工业设备技术公司控股67.2%,其主要处理流程、技术和核心装备均由日立开发。作为东京都地区唯一的家电再生利用企业,最大年处理能力为60万台。2009年,经该公司处理的废旧家电有45万台,涉及冰箱、电视、洗衣机、空调,总计约合1万5000吨,其中95%再次转化为,重新投入产业链的循环。
东京环保再生回收公司主要负责东京地区的家电回收,但对于整个日本而言,上述这些再生不过是"冰山一角",在"水面"之下,是一座座储量惊人的"城市矿山"!
储量惊人的"城市矿山"
"城市矿山"的概念,最早在上世纪80年代由日本东北大学选矿制炼研究所的南条道夫教授提出。被视为不可再生的矿物,随着人类的开,储量会不断减少,但它们并未消失,而是以各种形式"隐身"于人类社会之中。
据日本独立行政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于2008年11月发布的数据,日本"城市矿山"中的金储量约为6800吨,相当于全球现有储量的16%;银储量60000吨,相当于全球储量的22%;其他各类亦储量不菲。
在中国,"矿山"规模同样庞大。据日本民间机构富士经济(Fuji Keizai)最近发表的一项2010年全球市场调查显示,白电、厨房家电、生活小家电等 43个品类的产品的世界销量达到31亿5448万台,其中,中国市场所占比例为23.4%,位居全球第一。而中国家电总产量占世界的85.3%,远超其他地区。在废旧家电方面,仅仅以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为例,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截至2010年12月9日,以旧换新销售量和回收量双双突破3000万台。
如果能将这些充分地、循环地利用,不但可以大幅减少新的矿产开,更可减少在原料制造中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可谓惠及地球、惠及子孙。2011年1月1日,院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视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微型计算机共5类产品成为首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正规回收拆解的产品。
潜在市场规模庞大,政策法律环境日渐改善,加之鼎力支持,废旧家电处理行业正在形成产业机会,也自然吸引了大量参与者。但实际上,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绝非简单的拆分剥离,而且处理不慎还可能造成各种环境污染。对此《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设置了必要的准入门槛。
"95%再生"的技术
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对工艺和技术有着极高的要求。
比如,分解过程中,由于家电制造商、制造年代、式样、零部件的位置和数量等各不相同,因此作业需要相当的经验和技巧。
以东京环保再生回收公司为例,电视机等4大类产品的分解工序数超过了60个。首先进行手工拆解,之后投入粉碎机粉碎成金属和塑料等的混合物,再用磁力从中回收铁金属、用涡电流回收有色金属,最终剩下主要成分为各类塑料的混合物。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用了大量的专用设备,使各种原材料的回收率得到了最大的保障。除了普通金属、塑料外,家电中还含有很多稀有金属,比如发动机磁石中含有的"钕"元素,目前日立也正在对这一领域进行开发。依托于先进的技术,东京环保再生回收公司的再生率已能达到95%,而不可循环、不可物的直接填埋率仅在0.1%以下,在日本首次实现了"零排放"("零排放"=直接填埋率约0.1%以内),实现了从回收工厂向"创造工厂"的转变。
与回收率并重的,是环境安全方面的处理。比如冰箱压缩机中的氟利昂,要回收到专门的储藏罐中,箱体隔热材料中所含的氟利昂也要经过专门的抽取工序来处理。CRT电视机的显像管,前后有两块紧贴在一起的玻璃,前面的称为面板玻璃,后面的称为漏斗型玻璃泡(含有约20%以上的氧化铅)。东京环保再生回收公司把面板玻璃和漏斗型玻璃泡分离、并对有毒物质进行相应处理后,将其再次转化为生产显像管的原材料。
此外,废旧家电处理还涉及很多"人性化"环节。比如,东京环保再生回收公司在安全方面做了繁复的设计,其电脑处理区域的安保措施简直如同银行的出入管理系统。除了24小时录像,和金属探测器,进出房间的员工还需要通过"指静脉识别"这一无法作的识别技术来确认身份。废旧电脑一到工厂便会立刻送至流水线进行硬盘处理,在四角上钻孔以彻底破坏数据。电脑的主人们则可以利用缴费时开具的"家电回收利用单"向公司查询,以确认自己的旧物处理是否得当。
探路"中国式回收"
在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指引下,中国在家电回收领域的探索不断深入,积极发展本土技术的同时,也向在该领域具备实力的伙伴递出了合作的橄榄枝。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日立集团签署了《关于循环与低碳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家电回收再利用成为重点合作领域之一。日立将在事业运营/工厂运作方面的咨询、回收流程的工程项目合作、教育培训等领域为中国企业提供支持。
与日本由消费者支付家电回收费用的体制不同,在中国,会提供一定的补贴,但金额毕竟有限。如何依照中国的国情,在有限的回收费用基础上实现家电回收企业正常的运转,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在日立看来,一是解决运营问题,二是解决技术化问题,实现人机协同效应最大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日立也在向中国合作伙伴提供本土化的解决方案上做着积极的准备。2010年3月,日立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举办"绿色经济技术交流会",面向中国地方、企业和研究机构全面介绍了家电回收领域的经验与技术。2010年10月,日立和大连市发改委签署合作协议,向大连市循环利用企业环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厂房设计施工、工厂运转咨询等方面的合作,为合作探索"中国式回收"之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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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回收处理活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日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引起广大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的广泛关注。6月1日,中国再生回收利用协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分会携手行业百家企业发出倡议,号召大家共同规范回收、环保拆解、守法经营、共创绿色家园。
据了解,目前在环保部登记备案的电子废弃物拆解企业共有105家。家电“以旧换新”前,我国电子废弃物通过正规渠道回收拆解的比例仅5%至10%,90%以上的电子垃圾都为“游击队”回收后翻新或粗暴拆解、填埋,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浪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共回收“四机一脑”9528万台,其中电视机7945万台、冰箱387万台、洗衣机753万台、空调52万台、电脑391万台。到今年4月底,“以旧换新”回收的废家电已全部实现拆解。
拆解回收,环保先行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5.2亿台,电冰箱约为3亿台,洗衣机约为3.2亿台,空调器约为3.3亿台,计算机约为3亿台,合计17.7亿台。这5类产品每年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另外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数据,我国已开始进入家用电器报废的高峰期,报废率年均增长20%,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年报废量将达到1.6亿台。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再生的重视,意味着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正在驶入全新、快速发展的通道。
政策支持,行业利好
“行业形势利好,衔接措施也非常充分。”中国再生回收利用协会会长管爱国介绍,今年4月,为维护家电“以旧换新”参与企业的利益,财政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抓紧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要求各地商务、环保部门要在2012年5月31日前出具正式审核文件,由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在2012年6月20日前对企业审核、拨付完毕。
管爱国认为,这些措施既防止了骗取财政资金,又做到了应补尽补。据此,近期一直困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金问题将得以解决。
“这个政策非常及时,一些个体户拆解成本低,没有环保设备,几个大锤就拆解了。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遏制了不规范企业的拆解行为,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山东中绿再生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来永说。
四川仁新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金续说,管理办法的监督核查流程很规范,每个环节都涉及,比如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的接收、储存和拆解,拆解产物的出入库和处理信息,台账都进入环保监控系统,各流程环环相扣,避免钻空子。
也有企业表示,管理办法对拆解程度没有明确要求,比如显像管的处理,一部分玻璃是含铅的危险废物,一部分玻璃是不含铅的,两者分开意味着成本增加,期待尽快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基金补贴标准。
废旧电器成环境杀手,市民呼吁畅通回收渠道
对于现代城市的很多家庭来说,电器的更新换代非常迅速,旧电器的去向令人担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将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今后国家将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大类家电产品定额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补贴拆解企业对这些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以及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的建设。
目前,大多数市民主要通过这样几种途径处理废旧家电:一是卖给废品收购点;二是低价卖给家电维修店;三是当垃圾扔掉。记者走访了我市的几家旧货市场发现,旧货市场对旧家电的做法通常是重新组装过后再销售,这种经过翻新的旧家电,使用起来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因为普通家电的使用寿命是10至15年,超期服役的家电技术指标严重下降,家电功能达不到标准,甚至造成漏电、失火等事故,更主要的是内部有害元素会随着老化程度增加逐步释放。而且要真正达到绿色循环,零星的旧货经营行为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当废弃的家电越来越多的时候,迫切需要的是一个完整的回收处理废旧家电的循环系统。
访中,部分市民还向记者反映,他们也想安全环保地处理旧家电,但是根本不知道正规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在哪里,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转交,只能就近卖给小商贩。不少业内人士在接受访时表示,要实现电子废弃物的有序利用,有了立法还不够,还必须形成完善的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同时,应大力推广使用更利于循环利用的材料,从源头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再生意识,让公众了解电子废弃物中蕴藏的经济价值和随意处置会对环境产生的危害。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到什么时间结束
结束时间是2011年底。但结束以后国家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就与之相衔接,并规定了回收企业、拆解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各自的社会责任,设立报废基金,加强环保,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饰品怎么交水利基金和印花税?
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饰品,按新首饰的作价交水利基金和印花税。
黄金饰品的正常售价是150000元,顾客以旧黄金首饰折价是40000元,实际收到的价款是110000元,那就应按150000元的售价(自行判断是否含税)来计算交水利基金和印花税。
非货币,实际上是把两个业务场景合并了。拆分开来就是商家按照150000元卖了新首饰;商家按照40000元回收了旧首饰。把这两个业务场景拆分后,如何交税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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